时间:2020-4-10 15:05:38 来源:新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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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网讯( 通讯员 朱延旭)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全面加强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工作,于近日审理了多起盗伐林木案件。
案例一:2019年10月末,汪清县居民马某某携带自家的油锯驾驶借来的四轮车先后两次进入罗子沟镇永胜村西山国有林内盗伐白桦枯立木1棵、枫桦枯立木2棵、柳树活立木1棵,共计4棵,后用车运回家中,劈成烧柴。案发后,经鉴定:盗伐树种为白桦、枫桦、柳树、总株数为4株,其中白桦枯立木1棵、枫桦枯立木2棵、柳树活力木1棵,林木立木蓄积2.5491立方米、材积为1.899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59.96元;林木权属为国有。法院判决:马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2019年5月份至11月份期间,汪清县居民赵某某先后三次驾驶借来的四轮车进入天桥岭林业局上河林场,使用自家手锯采伐杨树20棵,截成木段运至家中用作烧柴。经延边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盗伐林木树种为杨树,其中,活立木11棵,站杆9棵,立木蓄积2.4672立方米,原木材积1.857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99.75元。法院判决:赵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居住在同一个村子,同样都是犯了盗伐林木罪,一个村子出现了两起盗伐林木案件可能是人民群众对保护林区生态环境的意识不强,并没有意识到毁坏、盗伐林木的严重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思想根源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将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司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力度,努力开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供稿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朱延旭
审核:薛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