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25 18:53:25 来源:新文网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新文网吉林3月25日讯(图文 胡金汐)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继承纠纷的问题也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父母去世后可以继承遗产。那么,尚未出世的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呢?《民法典》规范了胎儿继承权的问题。
甲乙是夫妻,甲有父亲和母亲在世,某日甲因车祸不幸去世,甲去世时妻子乙已经怀有身孕,经法院认定甲的个人遗产有60万元,其尚未出世的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虽然胎儿尚未出生,但是法律赋予胎儿遗产继承时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按照法律规定,胎儿是享有继承权的,因此在遗产划分时,应该将甲的60万元一分为四,其父母、妻子以及尚未出世的孩子每人15万元。
如果胎儿顺利出生后健康成长,那么这15万元直接归胎儿所有;如果中途流产了或者胎儿出生的时候是死体,那么继承权自始不存在,为其保留的15万元应由甲父、甲母、乙每人再各分5万元;如果胎儿出生后过段时间死亡了,那么他也是取得了继承权的,这15万元成为了他的遗产,由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乙全部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是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要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供稿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审核:薛成毅